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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委高志鵬被控利用立委職權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、關說,獲取50萬元不法利益,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將他判刑4年6月、褫奪公權4年,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,依據選罷法規定,高男因貪汙遭判刑定讞,喪失立委身份,未來都無法再參選公職。

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,認定高志鵬受羅朝永等人請託租購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,他利用立委職權機會及身分,在2007年邀約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,到他的立院辦公室關說協助處理,他再以政治捐獻名義取得50萬利益。

立委高志鵬被控利用立委職權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、關說,獲取50萬元不法利益,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將他判刑4年6月、褫奪公權4年,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,依據選罷法規定,高男因貪汙遭判刑定讞,喪失立委身份,未來都無法再參選公職。

最高法院指出,高志鵬就本件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案,分別接受2次請託關說,雖然最後未能完成讓購案,羅朝永未交付第2階段250萬元報酬,但高志鵬已在第1次關說時收取50萬元,獲得不當利益構成圖利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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